考虑到大家对再审认识的不一致,我们想通过一篇短文把再审制度的由来和基本问题讲清楚。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
我国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中即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和条件。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启动再审制度改革,集中解决再审难问题,让当事人申请再审成为启动民商事再审程序的主渠道。至此,一套程序严格、规范、透明的民商事再审制度得以基本确立。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申请再审,我们通过问答的形式来说明申请再审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二、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除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三、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人除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料。(三)一、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六)送达地址确认书;(七)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民事案件再审条件的是什么?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需要委托律师?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当事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委托律师取决于当事人的需求。
以上是我国再审制度的由来和当事人申请会遇到的基本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民事再审制度。
如果您想申请再审,或者有其他有关再审方面的需求,可以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一对一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