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再审:(一)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严XX提交了刘XX写的结算单作为新证据,该证据与原审证据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案涉第一张借据左侧所载明的四笔数额以及84703605.41元的具体清算过程。结算单与xx公司于2018年7月6日盖的会议记录,能够证明严xx为古典xx咸阳项目提供了建设资金、参与了项目管理的事实。各方对投入资金清算后,最终形成了第一张借据。xx公司在另案诉讼答辩状中亦称,严xx一方“强行将原所谓的投资款变更为借款,并要求刘维出具借据。刘维先后以xx公司名义向严出具了多份借据。”2.新证据三份借条,能够证明借条中8624370元的来源。三份借条均标注了“2018年12月30日(31日)已结清”,三份借条所载金额加上第一份借条中标注的利息747253.92元,四舍五入后即为8624370元,故可证明xx公司将三份借条汇总清算后作废并重新出具了本案借条。3.新证据结算单等证据进步补强证明,严xx通过刘xx个人账户向xx公司咸阳项目提供开发资金。法院经审查后未支持该事由,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一、关于新证据的法律效力
在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程序中未出现过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然而,本案中提交的新证据,如结算单和借条,虽被申请人称为“新证据”,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些证据均为原审已经存在的证据,只是在再审时被重新提交和解读。尤其是结算单上的关键数字“84703605.41”系申请人自行添加,这进一步削弱了其作为新证据的可信度。
此外,对于证据的效力,法院通常会考虑其来源的可靠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连贯性。本案中,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多份证据,但这些证据之间缺乏明确的连贯性和相互印证,且部分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如结算单上的数字被添加、借条上的数字被后续添加等,这些都影响了证据的效力。
二、关于借款关系的证明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主要依据是借款合同或借条等书面证据。然而,仅有书面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实际发生,还需要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本案中,申请人虽提交了多份借条作为证据,但未能证明借条所涉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同时,部分借条上所载明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存在差异,且部分借条已被注明“已结清”,这进一步削弱了借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本案中,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但如前所述,其所提交的证据并未达到“新的证据”的标准,且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未能满足法定的再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