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此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也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主要是从证据形成时间上去考量,一般应当是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或者是原先形成的证据但原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机构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再审新证据的实质要件则要求新的证据具有重要性,应当是证明力相当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并且与原审诉讼具有不可分性。此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主观上不应存在过失,即不具有可归责性。
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再审过程中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再审条件,人民法院将会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再审条件,将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请注意,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处理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作为一家沈阳律师事务所,我们愿意为想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申请再审知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