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再审时,针对法院以未查询到公司内部与保证合同相关的会议、审批、用印记录等为由,认定担保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再审的事实及理由:
一、再审事实
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详细描述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包括合同双方的沟通记录、谈判过程、合同文本的起草、修改和最终定稿等。
公司的内部决策流程:如果公司有明确的决策流程,应提供公司决策文件、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担保合同的签订是公司内部决策的结果,并非个人行为。
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愿,例如合同双方的书面确认、通信记录、电子邮件等。
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担保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二、再审理由
合同签订真实性的证明:强调担保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已经得到了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认可。
法院判断的失误:指出法院在判决中未能充分考虑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导致了对担保合同真实性的错误判断。
新证据的出现:如果在原审结束后发现了新的证据,如公司内部会议记录、审批文件等,可以基于这些新证据申请再审。
审判程序的问题:如果原审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如未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等,也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三、归纳
在申请再审时,应重点强调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法院在判决中可能存在的失误或程序问题。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和详细的说明,让再审法院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注意遵循法律程序,尊重法院的决定,并在整个再审过程中保持与律师的密切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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